張某從李某處購買一套臨街門面房,價款100多萬,合同也簽了,房款也付完了。沒想到兩年后,王某卻稱房屋門窗是其安裝,起訴要求張某拆除玻璃門窗予以返還,該如何處理?請看封丘縣人民法院馮村人民法庭審理的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。
法院審理
法院審理查明,李某原有一套臨街門面房,2015年時將房屋出租給王某,后王某安裝了玻璃門兩扇和玻璃窗一面。2020年,李某將門面房賣給張某,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,約定房款為170萬,同時約定李某保證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,否則一切后果由李某自行承擔。李某賣房時并未告知張某玻璃門窗系王某所安裝,張某已將房款全部付清。房屋出售后,王某又繼續租賃使用兩年,后王某不再租賃,以玻璃門窗系其安裝為由要求張某拆除返還。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:“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,所有權人有權追回;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:(一)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;(二)以合理的價格轉讓;(三)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,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。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,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”。本案中,原告王某租賃李某房屋時,為房屋安裝了案涉玻璃門兩扇、玻璃窗一面。但李某向張某出售房屋時并未告知玻璃門窗系他人所有。張某受讓時系善意人,且已向李某支付合理價款,并占有案涉房屋玻璃門窗,被告張某已實際取得案涉玻璃門窗的所有權。對于王某要求被告張某返還玻璃門窗的要求,不予支持,王某可依法向李某主張損失賠償,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提醒
無權處分動產,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。但如果受讓時不知道系他人所有,且支付了合理價款,并已實際占有,受讓人就善意取得了所有權。原所有權人可以向轉讓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。在商品買賣時,出售方一定要如實告知商品詳情,避免產生不必要糾紛。